張掖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等7部門
關于印發(fā)《張掖市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區(qū)退役軍人事務局、教育局、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醫(yī)療保障局:
現將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和市醫(yī)療保障局制定的《張掖市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實施細則》印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張掖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張掖市教育局
??張掖市民政局?????????????? 張掖市財政局
張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張掖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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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0日
張掖市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新形勢下全市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切實保障困難退役軍人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退役軍人事務部等5部門關于加強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的意見》和《甘肅省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具有張掖市戶籍的退役軍人、其他優(yōu)撫對象及軍屬,主要包括依法退出現役的軍官和士兵、定期領取撫恤補助的“三屬”。有條件的縣區(qū)可將現役軍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納入幫扶援助范圍。
第三條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堅持與受助對象國防貢獻和現實表現相掛鉤,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與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相適應,遵循以下工作原則:
(一)立足濟難解困。對因軍事職業(yè)特殊性造成傷殘重病、長期失業(yè)或因患重大疾病、遭遇突發(fā)災害、意外傷害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軍人,按照?;?、救急難、求實效的要求,給予及時幫扶援助。
(二)體現尊崇優(yōu)待。充分體現退役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的犧牲貢獻,對其面臨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實際困難,在保障其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礎上,給予臨時性、過渡性的幫扶援助,把黨和國家對困難退役軍人的關心關愛落到實處。
(三)強化精準施策。建立健全困難退役軍人臺賬,根據困難退役軍人生活中存在的不同困難類別、不同困難程度實行精準化幫扶、個性化服務、多樣化援助。
(四)堅持屬地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逐級明確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責任,建立由下至上、逐級負責、合力幫扶的解困工作機制,力求做到幫扶援助困難退役軍人全覆蓋。
(五)整合部門資源。各部門主動作為、同向發(fā)力,以現有社會保障體系為依托,充分挖掘潛力,統籌利用各類資源,體現社會關心關愛。強化協調聯動、主動配合銜接,提高幫扶援助工作質效。
(六)創(chuàng)新方式方法。立足退役軍人特點訴求,結合服務保障需要,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利用各類資源,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為困難退役軍人提供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多方式解困的幫扶援助。
第四條安置地要將幫扶援助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市、縣區(qū)設立的甘肅省退役軍人關愛基金會工作處(站)要積極通過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籌集資金,拓寬資金保障渠道,統籌使用財政預算資金與籌集基金,有效發(fā)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幫扶援助情形
第五條按照“普惠加優(yōu)待”的原則,符合條件的幫扶援助對象在充分享受社會救助政策的同時,對因醫(yī)療自付費用較大、遭遇突發(fā)意外變故等以下五種情形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根據困難程度和現實表現,予以相應的幫扶援助:
(一)退役軍人因服役期間致殘或因患有嚴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業(yè)困難,醫(yī)療和康復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二)退役軍人因服役時間長、市場就業(yè)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長期失業(yè)或突然下崗,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三)退役軍人因舊傷復發(fā)、殘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四)退役軍人、“三屬”因火災水災、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傷害、見義勇為等突發(fā)事件,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況,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第六條申請幫扶援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幫扶援助:
因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不當行為被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組織煽動、串聯聚集、纏訪鬧訪、滯留滋事、網上惡意炒作或造謠、多次參加聚集的;
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幫扶援助或未按要求提供有關支撐證明材料以及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務工作造成惡劣影響的;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應給予幫扶援助的。
第三章 幫扶援助形式和標準
第七條市、縣區(qū)應根據幫扶援助對象的困難情形和程度、經濟社會發(fā)展和救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標準,做到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并適時調整,不斷提高幫扶援助力度,逐步形成相對統一的全市幫扶援助標準體系。
(一)生活援助。由屬地民政部門牽頭,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配合。對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規(guī)定的困難退役軍人家庭或個人,按規(guī)定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切實做到“應保盡?!薄ο硎軗嵝粞a助的退役軍人和其他優(yōu)撫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國家規(guī)定的優(yōu)待撫恤金不計入低??趶郊彝ナ杖?。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困難退役軍人家庭或個人,按規(guī)定及時給予臨時救助。救助后仍存在嚴重困難的,可向屬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視情給予不低于1000元的資金及實物幫扶。
(二)醫(yī)療援助。由屬地醫(yī)保部門牽頭,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配合。醫(yī)保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困難退役軍人納入醫(yī)療救助范圍。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以及因高額醫(y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大病患者中的退役軍人,對其政策范圍內住院及門診慢特病門診醫(yī)療費用經基本醫(yī)療保險、大病保險支付后的個人自付部分,按規(guī)定給予醫(yī)療救助。經醫(yī)保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按規(guī)定給予二次救助。對救助后仍然比較困難的,可向屬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視情給予一定的幫扶援助。原則上,個人自付部分2萬元以上的,給予不低于1000元的資金幫扶。
(三)住房援助。由屬地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住房保障部門)牽頭,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配合。經民政、農業(yè)農村部門認定,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政策規(guī)定的困難退役軍人,及時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范圍。對符合城鎮(zhèn)住房保障條件的困難退役軍人優(yōu)先保障。在審查退役軍人申請保障性住房、住房租賃補貼條件時,撫恤補助和優(yōu)待金、護理費不計入個人和家庭收入。
(四)教育援助。由屬地教育部門牽頭,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配合。對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yè)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困難退役軍人家庭,符合教育救助條件的按現行政策申請。經教育救助幫扶后,困難退役軍人子女接受普通高等教育且家庭負擔仍然較重的,可向屬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視情給予一定的幫扶援助。
(五)就業(yè)援助。由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牽頭,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配合。將就業(yè)困難退役軍人列入就業(yè)幫扶重點人群,動態(tài)掌握就業(yè)情況,及時為零就業(yè)的困難退役軍人家庭提供就業(yè)服務和就業(yè)崗位。對認定為就業(yè)困難的退役軍人,實現靈活就業(yè)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guī)定給予不超過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三分之二的補貼;到單位就業(yè)的,按規(guī)定給予用人單位社保補貼;通過其他途徑難以實現就業(yè)的,可按規(guī)定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兜底安置,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
(六)突發(fā)事件援助。由屬地民政部門牽頭,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配合。對遭遇自然災害、火災事故、交通事故、人身傷害等突發(fā)意外事件,造成嚴重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在獲取各種賠償、保險、補償后,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相應社會救助范圍,做到“應救盡救”。對社會救助后仍然存在嚴重困難的,可向屬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視情給予不低于2000元的資金及實物幫扶。
第八條對符合幫扶援助的對象根據實際情況相應給予資金、實物或服務類援助。鼓勵和引導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志愿服務組織、企業(yè)等社會力量,通過納入慈善項目、政府購買服務、開展就業(yè)指導、提供法律服務、進行心理疏導、給予人文關懷等形式,提供多渠道、多形式的關愛幫扶和多元化、個性化援助服務。
第四章? 辦理程序
第九條困難退役軍人生活、醫(yī)療、住房、教育、就業(yè)等援助工作按現行規(guī)定程序及渠道辦理。向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幫扶援助的,實行一事一批,按照個人申請、鄉(xiāng)鎮(zhèn)審核、縣級審批的程序辦理,做到公開公正公平,接受社會監(jiān)督。
(一)個人申請。一般由符合條件的對象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書面提交《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申請表》。本人因行動不便、精神障礙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請的,可委托其監(jiān)護人、家屬、所在村(社區(qū))代為提出申請。無正當理由,原則上當年內申請人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復提出申請。
(二)鄉(xiāng)鎮(zhèn)(街道)審核。鄉(xiāng)鎮(zhèn)(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應當在村(社區(qū))協助下,對申請人身份、家庭經濟狀況、困難情形程度、各類救助情況等逐一調查,提出審核意見,并在申請人居住地村(社區(qū))公示不少于5天,無異議后報縣區(qū)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批。
(三)縣區(qū)審批。縣區(qū)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受理后,在信息核實的基礎上,及時作出審批決定,不予幫扶援助的應當在《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申請表》中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審批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縣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復核。
市直及省屬駐張單位的困難退役軍人,在上述個人申請、鄉(xiāng)鎮(zhèn)(街道)審核、縣區(qū)審批的基礎上,報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定并實施幫扶援助。必要時可向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幫扶援助申請。
第十條市、縣區(qū)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建立常態(tài)化幫扶援助機制,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幫扶援助工作。遇有緊急情況,各部門可先行幫扶援助,填寫《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應急申請表》,事后再按規(guī)定程序補辦相關手續(xù)。
第十一條申請對象根據幫扶援助形式,需提供身份證、基本醫(yī)療保險住院結算單、醫(yī)療救助報銷憑證、高考錄取通知書及遭遇突發(fā)意外事件相關部門證明材料等。
第五章? 工作臺賬
第十二條依托全國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服務系統,填報《困難退役軍人基本情況信息采集表》,建立健全困難退役軍人檔案,加強困難退役軍人動態(tài)管理。
第十三條建立幫扶援助數據填報審核制度,鄉(xiāng)鎮(zhèn)(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及時填報幫扶信息,縣區(qū)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做好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情況統計工作,做到困難退役軍人和幫扶援助工作底數清、情況明。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市、縣區(qū)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的統籌協調,教育、民政、財政、人社、住建、醫(yī)保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支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做好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并納入退役軍人事務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工作內容。
第十五條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全市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協調推動、組織實施、監(jiān)督檢查等。必要時,根據縣區(qū)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或工作需要,對特別困難的退役軍人通過本級或協調省退役軍人關愛基金會實施重大個案的幫扶援助。每半年向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報告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開展情況。
第十六條縣區(qū)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轄區(qū)內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建檔立卡、審核辦理、組織實施、監(jiān)督檢查,每半年向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告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開展情況。
第十七條街道(鄉(xiāng)鎮(zhèn))退役軍人服務站負責轄區(qū)內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的受理、調查、審核等工作,并指導村(社區(qū))做好身份信息核實、公示等工作。
第十八條全市退役軍人事務系統應當公開幫扶援助政策、申請審核審批程序,接受社會和群眾監(jiān)督。
第十九條審核審批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紀律規(guī)矩,依法依規(guī)做好幫扶援助工作。對在調查、審核、審批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幫扶援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申請人信息。
行政機關、退役軍人服務保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條申請人應當做到誠實守信,確保提供的材料真實準確。對申請人騙取幫扶援助的,應當追回已享受的相應待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會同市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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